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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否属于抽象危险犯?

2025-04-03 11:22:03 来源:

生产、销售劣药罪是我国《刑法》第142条规定的罪名,旨在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行为。在司法实践中,该罪的犯罪构成是否属于抽象危险犯,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。常州刑事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,需准确把握其法律性质,以制定有效的常州刑事辩护策略。

抽象危险犯的基本概念

抽象危险犯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,即推定具有危险性,无需司法机关证明具体危害结果的发生。与之相对的是具体危险犯,后者要求行为必须产生现实、紧迫的危险。

生产销售劣药罪的法律性质争议

支持抽象危险犯的观点

该罪规定只要生产、销售劣药,即可构成犯罪,不要求实际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损失。

立法目的在于提前防范药品安全风险,符合抽象危险犯的立法逻辑。

反对抽象危险犯的观点

司法解释要求劣药须“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”,表明仍需一定程度的危险证明。

若完全按抽象危险犯认定,可能导致打击面过宽,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。

常州法庭辩护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,需结合具体案情,判断控方是否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药品的危险性。例如,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的杨律师曾在一起劣药案中,通过专家鉴定推翻“足以危害健康”的指控,最终使当事人获得不起诉决定。

辩护策略与刑事申诉要点

证据审查:劣药的认定是否符合国家标准?是否有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?

因果关系:是否确实存在危害人体健康的现实风险?

主观故意:行为人是否明知是劣药仍予以销售?

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当,可委托常州刑事申诉律师启动再审程序,重点审查原审证据是否充分、法律适用是否正确。

结语

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否属于抽象危险犯,仍需结合个案具体分析。专业的常州律师在辩护时,应精准把握法律界限,确保当事人不受不当追责。如您面临类似指控,建议尽早咨询杨律师等资深刑事辩护律师,以维护合法权益。